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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    
关于评选推荐全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优秀教师的通知
2014-08-25 16:58   审核人:

 

校内各单位:

根据吉林省公务员局、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优秀教育工作者和优秀教师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吉公局联发〔201454号)要求,学校将开展全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优秀教师的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名额

我校向省教育厅推荐的全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1个、优秀教师1名。各部门最多可推荐全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1个、优秀教师1名。

二、推荐范围

按照省公务员局、省教育厅的通知要求,全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优秀教师的评选范围为:“全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参评范围为学校内设二级机构;“全省优秀教师”的参评范围为学校专任教师(校领导、正处级领导不参加评选)。

三、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教;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廉洁奉公,规范管理,注重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素质提升,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开拓创新精神,近5年内未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

重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风好,学风正,教学质量高,在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教学科研单位、创新团队;在党建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教学管理、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相关职能部门。

(二)全省优秀教师评选条件

1.基本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甘为人梯,传播知识,充分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的光荣形象,连续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无任何违法违纪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师德高尚,为人师表,行为规范。

2)坚守教育教学一线,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推进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成绩突出。

3)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敬业爱生,在培养人才等方面成绩突出。

4)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创造性的成果,且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或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2.择优推荐条件

在长春大学教育教学工作中业绩突出,在各院(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人才队伍建设、青年教师培养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起到积极的示范引领作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择优推荐:

1)吉林省教学名师获得者。

2)长春大学教学名师获得者

3)荣获“长春大学教学质量免检教师”称号。

4)荣获“长春大学优秀教学质量奖”称号。

5)荣获“长春大学XX年度最受学生欢迎教师”称号。

6)教学综合评价为“优秀”等级教师。

四、评选办法

1.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程序,确保评选质量。要坚持群众路线,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由基层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推荐。要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贡献大小和群众公认作为衡量标准,实事求是,优中选优,宁缺毋滥。

2.学校将根据各部门的推荐意见,综合衡量,全面评价,最终确定全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优秀教师的推荐单位和人选。

五、奖励办法

按照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吉林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对评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吉林省优秀教师”称号,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享受市州级劳动模范待遇。

六、相关要求

为保证此次评选工作的顺利进行,各部门务必于825日下班前将拟推荐单位和人选上报人事处。先进集体、优秀教师分别撰写1000字以内的先进事迹。

联系人:张联系电话:85250107

 

 

 

长春大学人事处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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