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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制度    
长春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2013-04-16 12:55   审核人: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明确教师教学工作职责,促进教学工作规范化,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承担学校教学任务的所有教师。

第二章师德规范

条 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弘扬高尚师德,立德树人。

第四条 以发展先进文化和推进社会进步为己任,树立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五条 学为人师,行为世范,将育人贯穿于教学工作中,注重言传身教。

第六条 遵守学校教学规章制度,履行教师职责,完成组织分配的教学工作。

第七条 禁止采用不恰当的方式表达诉求,遵守教学纪律,不得扰乱学校正常办公、教学秩序,严禁损害学生利益。

 

第三章基本职责规范

第八条 教师只有在按照《长春大学教师任课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取得任课资格后,方可独立承担授课任务,并接受学校及所在院(部)的教学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履行教师职责,按照教务处要求完成相应教学任务。原则上专任教师、特别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每学年授课不少于两门、不超过4门;如超过4门,需经学校教务处长审批。

第十条 任课教师负责实施教学过程各个教学环节(包括备课、制定教学日历、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践环节、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或实验报告、出题阅卷、成绩考核等),确保课程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参加教学活动。参加系(教研室)组织的集体备课活动,参加学校、院(部)组织的教学观摩、公开课、专项讲座等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主持或参与教研活动。每年主持或参与校级及以上级别的教学研究项目1项,或公开发表教学研究论文1篇,或获校级及以上级别教学成果奖励1项。

第十三条 参与教学建设与改革,加强教育理论学习,更新教育思想,以注重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为教学目标,改进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

第十四条 参与实验室、实习基地建设,参加实验教学、专业实习、社会实践及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的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 青年教师助课时间不少于一年。在助课期间,所在院(部)可安排其在院(部)办或学办见习,熟悉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工作;有实验室的专业可安排到实验室见习,承担一定的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六条 教授、副教授负责或参与制定本学科青年教师培养计划,担任青年教师指导教师。

 

第四章 教学过程规范

第一节备 课

第十七条依据教材广泛阅读参考文献,把握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各章节的基本要求,确定教学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

第十八条认真研究课程教学大纲,清楚所讲授课程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目的要求,在对所要讲授的内容融会贯通的基础上,注意对教学内容的精选。

第十九条 备课要注意联系学生的实际。根据学生的不同专业特点与学习基础,正确处理教学大纲的原则要求和学生实际知识水平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条 密切关注学科发展的前沿问题,注意结合社会实际,授课内容应反映本学科发展的新成就,并能体现自己的相关研究成果和学术观点。

第二十一条 开课前备足两周课的教案。教案的内容主要包括:每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及教学方法,教学过程的时间分配及作业布置等

第二十二条 做好布置作业计划,课程教学大纲所要求的知识重点要通过作业加强练习和巩固。

第二十三条 采用多媒体授课的教师在开课之前要制作好所讲授课程的全部课件,课件制作应以辅助教学为目的,以展示语言难以描述的图形、表格为主,不得照搬教材。

第二十四条 上课之前准备好教学辅助用具或必备物品。理论课任课教师必须在课前准备好所需挂图、模型、演示实验设备等辅助教学用具;实践环节、实验指导老师要在课前准备好所需实验设备、药品或临摹物品,并在课前进行调试、校正、试做。

第二十五条 开课前要确定向学生推荐的优秀教材、与教材配套的参考书目,选用或编写有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所学知识的习题、思考题或讨论题等,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为学生开列必读的书目或学术论文。预订的教材因某种原因不能及时提供时,应及时编印授课提纲。

 

第二节理论课教学

二十六条 理论课包括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素质教育课。理论课教学过程包括课堂教学、课外指导、批改作业。教师课堂教学要求如下

() 教师必须按规定的课程表上课,不迟到、不拖堂、不提前下课、不随意调课。确实需要调课,必须照章办理;

() 严格执行教学大纲、教学日历,不随意删减或压缩教学内容

() 负责教学过程中的学生管理,制止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行为,维护教学秩序。对于缺席超过总学时1/3的学生要取消其期末考试资格

() 说普通话,写规范字,清楚、生动、严密地表达授课内容,突出重点、不回避难点

() 根据学生的接受能力,适当使用多媒体、挂图、演示实验等辅助教学手段,多媒体教学应遵循《长春大学多媒体教学暂行管理办法》(教务字[2009]36号),以展示辅助教学内容为主,重要公式推导要利用板书现场演绎推导过程

() 重视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因材施教,科学选用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等教学方法,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调动其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注重加强教学过程中对学生学习的引导和管理

() 关注学生学习状态,加强与学生的联系和交流。主动与学生所在学院的领导、辅导员或班主任沟通、交流,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协助解决学生学习等方面的问题。

二十七条课外指导是课堂教学的重要补充,是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改进学习方法、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因材施教的必要环节。

(一)集体和个别辅导、答疑、质疑、讨论等环节,都是课堂教学的继续和补充,主讲教师应认真做好辅导、答疑工作;

(二)教师应对学生的课外学习(包括第二课堂)及实践进行指导。指导的重点是培养学生主动获取知识的能力,指导学生有目的、有计划地学习,帮助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培养科学的思维方法,帮助学生合理安排时间,提高学习效果。课外指导既要注意培养优秀学生,也要做好基础较差学生的帮扶工作;

(三)辅导答疑要有确定的时间安排,教师应按时答疑,每周不得少于一次,每学期上课第一周主讲教师需将答疑安排通知学生。应做辅导答疑记录,记载辅导答疑过程中学生普遍存在的问题,以利于积累资料,总结经验,进行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

(四)教师应根据学生易出现的问题作好充分准备,及时、准确地解答学生提出的疑难问题,同时要注意启发学生思路,开拓学生思维

(五)教师除安排正常的辅导答疑外,还应利用网络等现代联系途径主动与学生交流,为学生释疑解惑

(六)期末考试答疑安排由任课教师在最后一次课告知学生,答疑过程不能涉及具体考试内容。

二十八作业批改是检查教与学的效果、获取反馈信息最主要的手段之一,是教学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具体要求如下:

(一)教师应按计划布置作业,作业成绩不少于课程总成绩的10%

(二)要求学生认真完成作业,对不按时完成作业或应付作业的学生要督促教育

(三)要认真、仔细批改作业并及时返回。授课班级人数不超过80人(或2个行政班)应全数批改,超过80人(或2个行政班)可做部分批改,但批改量不得少于80份。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情况,要按照评分办法记录在学生平时成绩登记表上。对无故缺交作业超过布置作业量1/3以上者,任课教师应取消其作业成绩;

(四)批改作业时应明确指出作业中出现的问题,对于普遍性的问题,应在课堂上予以纠正;

(五)有助课教师的课程,主讲教师的作业批改量不得少于总批改量的1/3。助课教师批改作业后,应及时向主讲教师汇报学生作业中的问题,以便主讲教师了解和掌握学生所学知识情况,改进教学方法;

(六)通过布置开放性的作业题、撰写小论文等多种形式,巩固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节实践教学

二十九条 实验教学以学生动手操作为主。要减少验证性实验,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以利于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实验指导教师应做到如下几点:

(一)实验指导教师应熟悉实验仪器设备的原理,对于仪器设备的常见问题能够做到自己维修。熟知相关领域的基础实验和专业实验原理,能够操作本实验室所开设的所有基础实验;

(二)在开设新实验之前,实验员要检查实验所需仪器设备、实验材料、药品的性能和有效性,实验指导教师要了解与实验内容相关的理论知识,按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设计,在此基础上预做实验,并写出试做报告;

(三)每次上课前实验员要对实验仪器、设备进行检查、校正,以保证实验课顺利进行;

(四)实验指导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作风,没有预习或未写出预习报告的不允许做实验。对于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实验指导教师应适当提前向学生布置任务,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但学生设计的方案要经过指导教师的审核后,才进行实践操作;

(五)学生实验操作过程中,指导教师要避免手把手教学生操作,或对学生的操作过多干涉,但不能离开实验室,以便及时启发学生思考,及时处理学生在实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适时进行必要的示范;

(六)指导教师应从实验方法的建立、实验步骤的设计、实验设备的选择、实验设备的处理和实验结构的分析等方面指导学生写出实验报告;

(七)指导教师批改实验报告要注重学生对实验结论的分析,对于不符合预定要求的实验结果,学生是否能准确找出其原因,指导教师应有详细批注和修改。批改后要及时返回,对不规范、不完整的报告,应退还学生要求其重写;

(八)实验指导教师将成绩构成方案在实验课开课前向学生公布。由多人共同完成的实验,应由指导教师按学生实践能力和实验结论分析处理情况,确定每个学生的成绩;

(九)同一门课程的理论课与实验课分别由不同教师承担时,理论课教师要参与实验课教学。

第三十条 课程设计、学年论文、大作业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锻炼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指导教师应做到如下几点:

(一)按照大纲要求,编写设计指导书和任务书,并提供优秀设计范例及相关资料供学生参考

(二)选题应以达到教学要求为准,注意前后课程的衔接,要具有较强的综合性、设计性难度和工作量要适当,使大多数学生能按要求顺利完成设计,鼓励利用课程设计解决科研和生产中的实际问题

(三)设计过程中,指导教师要耐心指导、及时检查,注意培养学生独立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充分调动学生的创造性思维

(四)设计完成后可采取答辩、评阅、实际操作等形式进行考核,结合平时情况评定成绩。成绩评定方式须于设计开始前向学生公布

(五)课程设计材料应全部存档,一般保存至学生毕业,成绩优秀的应永久保存

三十一实习实训包括生产实习、教学实习、金工实习、毕业实习、社会实践等,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验证、巩固和深化已学的专业基础和专业知识的重要教学环节。指导教师应做到如下几点:

(一)在实习实训前做好准备,按照大纲要求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并负责具体实施

(二)协同实习实训基地相关人员共同做好学生安全教育

(三)指导教师要全程参与,不得中途离开,要认真做好实习实训的理论指导,及时解决实习实训中发现的问题(包括安全、纪律、学习态度等),遇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四)做好实习实训的考核及成绩评定工作

(五)认真做好实习实训记录,指导学生按要求完成实习报告、实习日志,做好实习总结

(六)实习实训材料应全部存档,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两年

三十二毕业设计(论文、创作)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进行工程技术和科学研究基本训练,提高实践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指导教师应做到如下要求

(一)指导教师依据专业培养目标及学生实际给出选题,题目三年内不得重复,指导学生独立完成

(二)选择的题目应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力求有利于巩固、深化和拓展学生所学知识,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能力

(三)选题难度、工作量应适当,使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经过努力能够完成

(四)每学年寒假前公布设计(论文)题目或毕业创作的主题思想,布置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创作工作任务,为学生准备或介绍参考资料,通过多种方式为学生提供指导

(五)按学校要求,定期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质量,及时与学生交流并给予指导。指导学生完成开题报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毕业创作说明书并进行答辩考核

(六)设计(写作)或创作期间,应立足于启发引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指导学生进行资料收集、社会调查、科学实验、理论研究等工作,使学生初步掌握科学研究的方法,顺利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或创作

(七)完成学校规定的相关表格的填写

(八)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创作的实物档案至少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二年,成绩优秀的应永久保存,电子档案作为重要的教学资料永久保存。

三十三公益劳动是培养学生关心社会、保护环境、热爱劳动、提升思想道德素质的一个有效途径。公益劳动指导教师应在每学期开学前要做好劳动计划,在劳动周开始前通知学生劳动内容、要求及时间安排,强调纪律和安全等,确保劳动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四节 成绩考核

三十四任课教师负责所任课程(包括重修课与素质教育课)的考核,要做好学生考试资格审查,认真进行考核评分,准确、公正地评定成绩,并做好教学质量分析。

第三十五条 考核方式可采取笔试、口试、论文、临摹、听音、创作等多种形式。经过所在院(部)、教务处同意,笔试可以开卷或半开卷,所有考试必须接受所在院(部)的命题质量审核。

第三十六条 考试命题原则上由开课院(部)或系(教研室)组织命题小组按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共同完成。在试题结构上应有基础题、综合题和提高题;每次期末考试或课程结束前一周,必须完成同等水平的AB两套试题,并做出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任选一套做期末考试用,另一套做补考用。

第三十七条 开卷考试命题的过程管理与闭卷考试要求一致,应避免出现教材、资料中有直接答案的问题,需要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自己组织答案。命题教师要在课程结束前告知学生开卷考试允许携带的材料,明确开卷的范围。

第三十八条 任课教师要加强对考核方法的改革和创新,通过增加过程考核环节、灵活运用考核方式等,督促学生注重平时学习,扎实掌握所学知识,提高学习和运用知识的能力。要注重对学生学习过程考查和学习能力评价。

第三十九条 笔试试卷如出现试题有误或印刷不清等特殊情况,任课教师应在开考15分钟内到达考场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 监考教师要认真负责,严格按《长春大学监考人员守则》做好监考工作。

第四十一条 由两人或两人以上讲授同一门课程时,要统一评分标准,集中、流水阅卷;阅卷时必须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准确、公正地评定成绩,做好试卷分析。

第四十二条 按要求及时将成绩录入到教务管理系统。

第四十三条 学生试卷等相关成绩考核材料应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两年。

 

第五章教学行为规范

第四十四条 课前5分钟前到达上课地点,做好上课准备,按时上下课。

第四十五条 在教学过程中,禁止有违师德的言行,不得将个人情绪带入课堂,言辞要利于正面引导学生,不向学生传递个人消极思想。

第四十六条 注重仪表,衣冠整洁、庄重。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穿无袖或低胸露背的吊带衣,不穿短裤或超短裙,不穿拖鞋。

第四十七条 语言文明,举止得体,课前不饮酒,不在上课期间吸烟。

第四十八条 上课期间手机关机或静音,不收发短信,不接打电话,中途禁止离开课堂。

第四十九条 禁止私自调、串上课时间、地点或停课。因病、出差等原因不能正常上课时,需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调课手续。

第五十条 任课教师要遵守学校有关校外兼职的规定,不能因校外兼课而影响本校教学工作,不得随意调整本校教学任务和上课时间。

 

第六章 教学奖惩

第五十一条 任课教师在教学工作中业绩突出者,学校将按《长春大学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经费资助及成果奖励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予其相应奖励,并在评职评奖中按《长春大学教学工作业绩确认标准》相关规定确认业绩标准。 

第五十二条 在教学过程中,任课教师如违反教学纪律,学校将依据事实,按《长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

 

第七章附 则

五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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