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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制度    
长春大学教学督导条例(试行)
2011-04-08 13:02   审核人:

 

 

 

为了加强学校教学过程管理,建立以提高教学质量为导向的管理和工作制度,探索有效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和考核激励机制,把教学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从教学督导的实施到督导结果的运用等几个方面鼓励和促进教师做好教学工作,保证学校育人质量的不断提升和人才培养目标的顺利实现,结合学校发展实际,修订本条例。  

 

第一章 校级教学督导  

为了发挥专家、教授在教学运行和管理过程中的指导和监督作用,学校设立校级教学督导组,开展校级教学督导。  

一、校级教学督导组的组成  

1.校级教学督导组由13-15名成员组成,设组长一名。  

2. 校级教学督导组成员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热爱高等学校教学及人才培养工作;  

2)熟悉国家、省及学校有关的教育政策、法规和制度,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3)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拥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及较强的教学研究能力,教学效果突出,治学严谨,在师生中有较高威望,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4)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3. 校级教学督导成员的聘任  

1)校级教学督导组成员候选人由各教学院部推荐、教务处审核并征得本人同意后提出拟聘人选,经主管校长审定后由学校聘任。聘期两年,可连聘连任。本人因病或其他原因提出辞聘,需书面申请并经学校同意;  

2)不能认真履行教学督导工作职责者,学校可提前解聘。  

二、校级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  

校级教学督导组受主管校长领导,在教务处直接指导下工作。其职责是:  

1.对学校教育发展规划、专业建设、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提供咨询和提出建议,协助教务处对全校的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反馈意见和建议。  

2.在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下,校级教学督导组重点检查、评价各教学单位对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决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检查、评价各教学单位对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的执行情况;检查、评价各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情况。  

3.对全校的教学工作、特别是对课堂教学有针对性、有重点地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价,指导和协助教师改进教学;对学校教学管理和运行进行监督、了解和分析师生教和学的状况、收集和整理教学院部及全校师生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反馈信息,并提出可行性建议。  

4. 对全校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以及素质教育课、重修课等教学环节进行重点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估。协助教务处做好对日常教学秩序和考风考纪的检查及期末试卷和毕业论文质量等专项检查工作。  

5.围绕学校教学管理的阶段性工作重点,配合教务处开展教学督查。  

6.按照学校要求参与其他与教学有关的活动。  

三、校级教学督导组工作制度  

1.学习制度。校级教学督导组要定期组织督导组成员进行学习,每月至少集中学习一次,保证督导组成员熟知国家、省和学校有关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的方针、政策,了解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和趋势,保证在教学督导工作中贯彻好上级和学校有关教学工作的各项规定,对学校教学工作有正确的把握和导向。  

2.听课制度。校级教学督导组成员每周抽查听课不少于5学时;每月至少二次深入图书馆、实验室、自习教室等,实地考察学生课外学习情况,反馈相关情况、提出建设性意见。  

3.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督导组成员工作会议,汇总、分析学校教学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并报教务处。督导组组长要参加学校的教学例会。每学期末,督导组组长要写出本学期工作总结和下学期工作计划,报主管校长和教务处。  

四、校级教学督导组的权利  

1.督导组成员按照学校规定享受教学督导补贴。  

2.直接向学校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反映学校教学中存在的较为严重问题的权利。  

3. 对教学效果突出或在教书育人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教师,督导组有推荐其直接参加学校教学类评优或评奖的权利;对在院部或任课班级学生测评中位于后5%的教师进行重点督查,如认为其在思想、水平、态度等方面不能胜任教学工作,则对该教师有停课建议权。  

4.协助教务处对参加职称评聘、评奖等教师进行教学水平和质量的考核、评估,并提出评价性意见,评价结果具有一票否决权。  

5. 对全校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价出现争议或纠纷时参与仲裁。  

 

第二章学校管理干部教学督导  

为了便于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时了解学校教学工作情况,加强对日常教学及相关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及时改进工作,建立学校管理干部教学督导制度。  

一、学校管理干部教学督导人员构成  

学校领导,教务处、学工处、资产处、电教中心、后勤总公司等部门处级干部。  

二、学校管理干部教学督导人员工作职责  

对全校的教学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具体包括对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对全校的教学管理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学校的教学设施和实验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学校的后勤服务和保障情况进行检查,反馈或解决教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三、学校管理干部教学督导要求  

1. 校级领导每月至少听课一次或到教学楼、实验室等教学场所走访一次。  

2.教务处、学工处的处级干部每月至少听课一次。  

3.设备处、电教中心、后勤总公司等部门处级领导每月至少走访各教学楼、实验室等教学场所一次,了解教学设施或实验设备运行状况。  

4.教务处、学工处、资产处、电教中心、后勤总公司等部门处级干部需将听课、走访了解到的情况及对出现问题的处理情况通过书面或电子信的方式及时反馈到主管领导和分管教学校长。  

 

第三章 学生信息员教学监督和反馈  

为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育人理念,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参与学校教学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学校聘任学生信息员对学校的教学工作进行监督、反馈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一、学生信息员的组成  

1.学生信息员由各学院优秀学生代表组成,每个学院设站长一名。  

2. 学生信息员和信息站站长条件:  

学生信息员要求客观公正,处事原则性强,敢于坚持正义,学习成绩好,热爱集体,与同学关系融洽,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信息站站长应有院级学生干部工作经验。  

3.学生信息员和信息站站长的聘任  

1学生信息员由各学院推荐,每个班级只能推荐一名同学为拟聘人选,在征得本人同意后由教务处聘任,聘期为一年。  

2)信息站站长由学院推荐一名院级学生干部为拟聘人选在征得本人同意后由教务处聘任,聘期为一年;  

3学生信息员和信息站站长因病或其他原因提出辞聘,需书面申请并经教务处同意;  

4)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学生信息员和信息站站长,教务处可提前解聘。  

二、学生信息员和信息站站长工作职责  

学生信息员受教务处领导,在教务处教检科直接指导下工作。其职责是:  

1.收集、汇总信息员所在年级和专业学生对任课教师教学态度、教学水平、教学环节(备课、课堂教学、实验教学、作业批改、辅导答疑、社会实践、课程设计、考试以及教材使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收集、汇总信息员所在年级和专业学生对专业建设、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收集和反馈学校教学设施和实验设备的运行情况及学生的学习状况。  

4.做好学校和学生之间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  

5.做好网上评教宣传工作,协助教务处进行学生网上评教活动。  

6. 信息站站长负责整理、汇总本院学生信息员反馈的教学及相关方面信息,并按要求报教务处。  

7.按照教务处要求做好其他工作。  

三、学生信息员和信息站站长工作制度  

各学院学生信息站应根据学校教学实际情况定时召开学生信息员会议,收集教学方面信息并反馈到教务处。教务处每月召开一次信息站站长工作会议,听取各学院学生信息站的反馈意见和建议。  

四、学生信息员的职权  

1.学生信息员有权向教务处直接反映学校教学工作中存在的较为严重的问题。  

2.对在思想、水平、态度等方面不能胜任教学工作,授课班级学生反映强烈的教师有停课建议权。  

3.学生信息员享受院级学生干部待遇,在综合素质测评中德育给予适当加分。  

五、学生信息员和信息站站长的管理  

1.学院信息站站长的培训和管理工作由教务处教学检查科负责。各院学生信息站站长负责本院学生信息员工作的日常管理。  

2.每学年学校对表现出色、工作成绩突出的信息员和信息站站长予以表彰,分别授予“优秀学生信息员”、“优秀信息站站长”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  

一、评价对象  

承担全日制本、专科理论课、实验课及实践环节教学任务的专兼职教师。  

二、评价组织  

1.全校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教学检查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各院(部)成立教学质量评价组,负责本部门任课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工作。评价组组长由院长或部主任担任,成员由教学副院长(副主任)、各系(室、中心)主任、部分教授及副教授组成。  

3.教务处负责学生的网上评教工作。  

三、评价内容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包括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环节、教学效果、教学纪律五个方面。  

四、评价办法  

1.每学期由任课教师所在院部和任课班级对其教学质量进行评价打分,打分采用百分制。任课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得分为院(部)打分和任课班级打分的加权平均,其中院(部)打分占40%,任课班级打分占60%。即:  

任课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得分=院(部)打分×0.4+任课班级打分×0.6  

2.院部打分由各院(部)教学质量评价组制定具体的打分办法,并依此确定教师的院(部)打分。院(部)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可参照附表1和附表2  

3.如果教师只承担一门课程,则任课班级打分是指其任课班级全体学生打分的加权平均。即:  

任课班级打分=∑(学生打分×学生打分权重),  

其中“∑”表示对任课班级全体学生求和,学生打分权重=学生成绩权重/全班学生成绩权重之和。  

学生成绩权重赋值如下表:  

成绩标准  

百分制(五级分制)  

二级分制  

学生成绩  

80分以上  

(优或良)  

6079  

(中或及格)  

59分以下  

(不及格)  

通过  

未通过  

成绩权重  

0.5  

0.4  

0.1  

0.9  

0.1  

学生打分通过网上测评的方式进行,网上测评打分观测点可参照附表3  

4.如果教师同时承担多门课程,则任课班级打分为其任课的多个班级打分的算术平均。  

5.教师教学质量学年得分为两个学期得分的算术平均。  

6.因授课性质、授课对象、授课人数等不同而引起的学生打分偏差,由各院(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后上报教务处,督导结果的运用以此结果为准。  

五、评价等级的确定  

学院(部)根据每位教师学年教学质量评价得分高低,将全院(部)任课教师教学质量排序,教学质量依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各院(部)教学质量优秀的教师数不超过本单位任课教师总数的30%,良好以上的不超过80%,不合格教师由学院(部)依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五章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运用  

为调动全校教师投身教学工作的积极性,激励教师重视教学工作,加大对教学工作的投入,切实保证教学质量,学校建立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运用制度。  

1. 学年无教学事故、教学质量评价优秀且任课班级打分位列学院(部)前5%的教师,学校授予“长春大学××年度最受学生欢迎教师”荣誉称号;连续两年获此荣誉称号的教师,学校授予“长春大学××年度~ ××年度教学质量免检教师”称号,其教学效果三年免检,如无教学事故发生,免检期间不再参加教学质量评价,教学质量认定为优秀,且不占学院教学质量优秀比例。  

2.任现职期间至少二次荣获“长春大学××年度最受学生欢迎教师”荣誉称号、无教学事故、教学质量为良好及以上的教师,在达到上一级职称评审(聘)条件、所在学院(部)有其评(聘)职称指标的情况下,可直接参加校级职称评审(聘),并在评聘时予以特殊说明;如果学院有多名教师达到上述条件,而学院(部)相应的职称指标不足时,则由学院(部)择优向学校推荐。  

3. 参加高级职称评审的教师,其任现职期间近五年的教学质量评价须均为良好及以上,近三年至少有一年教学质量评价为优秀,作为参评高级职称的基本条件。  

4.参加校内教学类评优的教师(含教学名师、优秀教师、师德标兵、教书育人先进个人、我的大学良师等),其近三年教学质量评价须为良好及以上,且至少有一年的教学质量为优秀。  

5. 教学质量不合格的教师不得参加最近一次职称评审及教研课题的申报,并予以至少停课一年的处理。一年期满时,由学院组织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继续上岗。受过停课一年处理的教师,如再出现教学质量不合格,原则上该教师须调离教师岗位。  

注:如多名任课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打分相同或任课班级打分相同,院(部)教学质量评价组须对这些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排序。  

 

第六章 附则  

1.本条例自2011年秋季学期起实施,以前文件与此条例相违背的,按此条例执行。  

2.各教学院(部)参照此条例制定院(部)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3.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附表3 长春大学教学质量学生测评表.docx已下载
附件【附表1 长春大学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docx已下载
附件【附表2 长春大学实验课教学质量评价表.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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