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部)、有关处(室)、学生各班级: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学分制管理的实际情况,学校对2005年7月制定的《长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长大教字[2005]65号)进行了修订。并经2009年12月14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实施。
附件:长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学分制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 教务处为全校本科生学籍管理主管部门。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缴纳有关学习费用并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八条 本科各专业的标准修业年限以教育部有关规定为准,专科起点本科专业学制一般为两年。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经批准后可延长修业年限。延长修业年限后在校学习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年(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
第九条 未能按期取得毕业资格者,可以申请延长在校修业年限,每次申请延长修业期一年。延长修业期的学生,从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编入相应年级学习,学生延长修业期应按所在专业最新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四章 请假与考勤
第十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学生请假需递交书面申请一式两份,经批准后一份返回学生保存,一份留学院保存。病假应附校医院证明。
第十一条 请病、事假3天以内(含3天),由辅导员批准;超过3天,由学院总支副书记批准;请假超过2周者,由学院报学生处处长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
第十二条 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社会调查、公益劳动、军事技能训练、政治学习等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勤。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上课时应对学生进行考勤(可采取点名、抽查等方式),考勤情况要作为评定学生平时学习成绩的组成部分。缺课时间达到课程教学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含三分之一),不得参加本课程的期末考核,课程成绩按0分记。任课教师对学生的考勤情况应定期与学生所在学院沟通。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暂时不能进行体育项目训练时,经任课教师允许可以见习。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五条 私自离校连续两周(包括出国留学未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或请假超过批准假期两周不返校者,由学院上报教务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章 选课、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已注册的学生在本科培养方案的指导下,每学期按照学校规定的选课要求取得修读课程的资格,否则考试成绩无效。学生选课以后,确有特殊原因需终止某门课程修读,应按规定办理退课手续,经教务处批准后,可终止该课程的修读及考核。已注册的学生选课后,参加该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后才能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参加所修课程及培养方案规定必须参加的各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形式,课程具体考核形式按各专业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八条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满60分为及格,并取得相应学分;考查成绩平时考核为百分制,课程总成绩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及格即取得相应学分。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各类专业实习、军事技能训练等实践环节一般按五级制评定成绩。全校素质教育课程按两级分制(通过、不通过)评定成绩,通过即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录入学校成绩管理数据库并打印出成绩单,同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必修课程的考试一般安排在期末进行;选修课程的考核在课程结束时进行。课程成绩应根据平时的作业、提问、测验、考勤、实验和期末考核等环节综合评定。不含实验环节的考试课程,一般平时成绩占20%,期末考试成绩占80%;有实验环节的考试课程,其实验课成绩占总成绩的10%,平时成绩占20%,期末考试成绩占70%。比较特殊或平时考核较多的课程,经任课教师申请,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适当调整折算比例,但期末考试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50%。考试课程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在55分以上(含55分)者,该门课程成绩按总评成绩记载,若卷面成绩在55分以下者,该门课程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不再计入平时成绩;考核方式为考查的实验课程,其成绩按40%、40%、20%的比例计入总成绩。
第二十条 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方可参加考试。对于实验考核不及格者,取消其本门课程考试资格(即“无资格”),课程成绩按0分记。
第二十一条 因体弱有病,不能随班上体育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和校医院证明,所在学院和体育教研部同意,上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可申请免修。擅自缺课者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或旷考,该课程成绩按0分记,并在成绩库中注明“舞弊”或“缺考”。
第二十三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绩点”、“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办法。
“百分制分数”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分数 100~90 89~80 79~70 69~60 59~0
绩点 5.0~4.0 3.9~3.0 2.9~2.0 1.9~1.00
五级制“等级”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等级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
绩点 4.5 3.5 2.5 1.5 0
两级制“等级”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等级 通过 不通过
绩点 2.5 0
“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课程的学分绩点 = 该课程的绩点 × 该课程的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 = 某时段所修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 / 某时段所修课程的学分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可以根据需要按学期、学年或总修业年限等时段计算。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要把学生某时段所修的所有课程考核成绩计算在内。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其课程成绩或教学管理部门对学生课程成绩均可提出复议申请。学生成绩复议申请受理单位为教务处教务科,学生提交课程成绩复议申请时间期限为自课程成绩公布之日至下一学期开学一周之内,补考成绩的复议申请时限为该课程补考成绩公布之日起二周内。课程成绩复议申请由教务处汇总后下发至开课院(部),由开课院(部)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负责,由系主任、课程负责人共同参加成绩复查工作,并将成绩复议结果在一周内上交教务处教务科。课程成绩复议结果由教务处负责向申请学生及时通报。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免修除外):
1. 无故旷课超过该门课程(包括独立设置的实践性环节)计划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累计缺交作业(含抄袭作业)超过应交作业总次数的三分之一;
3. 实验课缺做实验超过计划学时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缺交实验报告超过总数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或实验成绩不及格的学生。
第六章 免修、重修、免听、补考与缓考
第二十六条 对于自学能力较强,以前各学期所学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超过3.0(含3.0)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尚未修读的部分专业课程。
第二十七条 申请免修考试须在该课程开课后的两周内填写“长春大学本科生课程免修申请表”,经开课院(部)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执行。课程考试两周前须提交与该课程有关的读书笔记等自学材料,经任课教师审查同意、院(部)领导批准后参加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