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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综合实验中心开放管理办法
2017-07-05 15:20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经济综合实验中心各实验室实行开放管理制度,由实验室开放小组负责组织和管理。实验室开放是高等教育培养创新人才、提高学生素质的客观要求,也是践行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经济学院经济综合实验中心各实验室实行开放管理是为贯彻长春大学应用型人才培养相关精神的重要举措,是长春大学校实施“质量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夯实专业知识和提高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参加开放式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促进实验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化,进一步规范经济综合实验中心的实验室开放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实验室开放的原则

第二条 实验室原则上都要对本科生进行开放,并逐步提高实验室的开放率,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验资源的效益。实验室必须在教学计划内实验课程安排之外对全校学生开放,这将作为考核实验室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要注重实效。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学生可选做基本训练的实验,也可选做设计性、综合性、研究性的实验。开放项目可以是教学计划要求的课内实验,也可以是课外内容,以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要求。

第四条 实验室开放要结合教学条件和学生特点。推广运用虚拟、仿真等实验技术手段,同时对于必要的实验要促进虚拟、仿真实验与实际实验的结合。对于低年级学生,主要训练其基本技能和实践能力;对于高年级学生,重在培养其工程意识和科研能力。

第五条 实验室开放活动小组应提供实验项目让学生选择内容和时间进行开放的方式,应积极接纳学生课外科技创新活动;实验室开放活动小组可以采取吸收优秀学生参加教师科研课题或支持学生自立科研课题的形式进行开放。

 

第三章  实验室开放的形式

第六条 实验室开放面向全校本科生,采取多种多样的开放形式,保障实验时间和实验内容的开放。

(一)时间开放可以分为:

1.全面开放;

2.定时开放;

3.预约开放;

4.其他。

(二)内容开放可以分为:

1.学生选择指定实验内容的实验;

2.本科生研究训练计划等学生自立题目、自行设计的实验;

3.学生参加教师的科研课题;

4.学生参加有关竞赛的实验(实践)训练。

 

第四章  实验室开放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实验中心开展实验室的开放工作,实验室开放活动小组具体负责开放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实验室开发活动小组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验室开放实施细则。

第八条 实验室开放活动小组应积极组织和宣传实验室开放活动,并带领具有热情的同学组成团队申报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和各类学科竞赛。

第九条 实验中心应向学校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实验室开放建设和补贴学生参加开放实验所需耗材的费用。

第十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应向实验室登记、备案。实验室开放活动小组根据学生人数多少和实验内容做好准备工作,必要时可以申请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参与。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提交实验报告或论文等,实验室开放活动小组应及时总结,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实验室开放活动小组将本学期内开展开放实验的情况,按规定格式写出书面总结,报实验中心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经济综合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经济学院

201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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