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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青年教师教学能力培养实施细则
2015-10-21 14:56   审核人:

青年教师作为学校教师队伍的生力军,其教学能力直接影响着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学校的发展。对青年教师的培养是学校教师培训工作的重点,也是青年教师职业发展的需要。为提升青年教师的教学能力,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青年教师是指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教师,但由其他岗位新转为教学岗位的教师按此实施细则管理。

第二条 各教学院(部)对本院(部)青年教师的培养负有直接责任。各教学院(部)负责组织制定本院(部)任教不足三年的青年教师的培养计划,负责督促和检查青年教师所在系(教研室)按照本细则相关要求为其确定指导教师和组织实施培养计划。青年教师的培养计划经所在院(部)审核批准后,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三条 青年教师应按照《长春大学教师任课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完成助课任务并取得教师任课资格。

第四条 青年教师取得任课资格后,可由所在系(教研室)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安排教学后,在开课前,要完成所讲授课程的完整、详实、规范的备课笔记和教案,由所在系(教研室)负责检查。

第五条 青年教师在开始承担教学任务两年内,在与本人教学任务不冲突的情况下,要坚持跟随指导教师听课并有详细的听课记录。同时要参与本专业相关的校内外实践教学活动或在本专业实验室内协助实验课指导教师参加实验教学工作。

第六条 青年教师要按规定参加所在院(部)和学校组织安排的教师教学能力提升的系列活动,参与教学研讨。每学期要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载本院(部)完成1次观摩教学课,首先过好教学关。

第七条 青年教师自从本课程授课任务开始的3年内(包括助课时间)原则上不得使用多媒体进行理论教学,如确有必要使用多媒体辅助教学,应经院(部)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八条 青年教师在35岁之前至少参加一次学校组织的青年教师教学大奖赛,通过参赛历练,提高教学水平。未参加过青年教师教学大奖赛的青年教师,不得参评副高级职称(自本细则下发实行之日起3年后执行)。各教学院(部)需制定切实可行的青年教师参赛计划,督促青年教师参赛。

第九条 青年教师的指导教师应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职称,具有良好师德,对高校教育教学有较深入的研究,教学效果好,愿意承担对青年教师的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可采用院(部)、系(教研室)推荐或导师自愿报名、院(部)审核批准的方式产生,原则上1名指导教师同时最多指导两名青年教师。

第十条 指导教师负责督促和指导青年教师按计划完成助课、教学、教研等各项工作任务。负责根据青年教师的专业方向,指导他们熟悉并掌握所讲讲授课程的教材、教学大纲和教学要求,指导青年教师收集相关教学资料。

第十条 指导教师要对所指导的有教学任务的青年教师进行听课指导每学期不少于5学时,每次听课后及时给出评价和指导,并有详细记载。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负责定期检查青年教师的听课、备课笔记、教案等完成情况。负责指导青年教师每学期在本院(部)完成1次观摩课,并有详细记载。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每指导一名青年教师,学校按每年承担20学时素质教育课的标准核发津贴;同时指导两名教师的按30学时核发。该津贴由教师所在院(部)对其指导工作完成情况审核合格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发放。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需指导青年教师依据培养计划按要求填写《长春大学青年教师教学能力提升计划表》(见附件),经过院(部)审核后,由院(部)办将电子版报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备案,纸质及相关佐证材料由教师所在学院(部)的院(部)办公室存档。

第十四条 校级教学督导组负责对各院及各系(教研室)落实青年教师培养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经济学院

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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