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校友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20日 10: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长春大学校友会”(英译名为:Changchun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缩写CCUAA)。

第二条 本会为长春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联谊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弘扬学校优良传统,团结和联络海内外校友,加强学校与社会以及校友之间的联系,增进友谊,开展教育科研、学术文化交流活动,加强合作,鼓励校友在各自的事业中开拓创新,共同为母校的建设与发展,为祖国的繁荣与昌盛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吉林省教育厅和吉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址设在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大学校内综合楼B区1111室(吉林省长春市卫星路6543号,邮编:13002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校友联谊活动,加强与校友的联系,增强母校对校友的凝聚力,发挥校友力量,促进母校建设和发展;

(二)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各地成立的校友会组织的业务指导,扩大母校在海内外的影响;

(三)组织开展校友间的教育、科技、文化等学术交流与合作,支持和服务各地校友的事业发展;

(四)加强校友信息交流,搜集,整理校友名录和校史资料,建立校友档案,编印校友名录及校史记资料等刊物。及时向校友介绍母校发展状况和校友会工作情况,反映各地校友分会及校友动态;

(五)举办有利于祖国、有益于社会、有功于母校、有助于校友的各项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曾在长春大学及前身吉林科技大学、吉林机电专科学校、长春外国语学校、长春职业大学四所大学及吉林省林业学校毕业的学生;

(五)曾在长春大学及前身吉林科技大学、吉林机电专科学校、长春外国语学校、长春职业大学四所大学及吉林省林业学校任教任职者(含外籍教师);

(六)在校的教职工;

(七)长春大学及前身吉林科技大学、吉林机电专科学校、长春外国语学校、长春职业大学四所大学及吉林省林业学校聘请的国内外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博士生、硕士生导师等;

(八)凡虽非长春大学校友,但由于各种原因与长春大学关系密切,对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和校友会工作做出过较大贡献的人士,若本人自愿履行校友义务,经本会会长办公会同意,报理事会备案,可授予长春大学名誉校友称谓,享受校友的一切权利。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协助本会筹集资金;

(五)协助母校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推荐工作,向母校反馈毕业生工作情况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六)关心母校的建设和发展,向母校提供教学、科技、学术资料和科技信息,为促进母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支持与帮助。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校友代表大会。校友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校友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校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校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校友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吉林省教育厅审查并经吉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校友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校友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校友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校友代表大会;

(四)向校友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吉林省教育厅审查并经吉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校友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吉林省教育厅审查并经吉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校友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个人或单位自愿捐赠;

(二)利息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校友代表大会和学校财务、审计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吉林省民政厅和吉林省教育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校友代表大会的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校友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吉林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吉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冻结须经校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吉林省教育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7年6月8日校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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