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要做到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或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学校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
第八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节之一,应当从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
(二)违纪后隐瞒事实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四)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五)勾连校外人员违纪的;
(六)系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的;
(七)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八)曾受到过纪律处分(含已解除处分者),再次违纪的;
(九)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
第九条 学生一年内受到院部三次(含三次)以上通报批评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已受过两次违纪处分(含已解除处分者),再次违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下,学校可以参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严格学生管理,对出现的相关违纪行为可以从重处分。
第十二条 受警告以上处分者,自处分发布之日起,应当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本学年内不得评定各类奖学金,不得申请各类困难资助。
(二)本学年内的贷款申请不予受理;已批准贷款者,未发放的贷款将予以停贷;有助学金的停发一学期助学金。
(三)担任学生骨干者,免去相应职务。
(四)学位的授予按照《长春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章 违纪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策划、指挥和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参与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学校管理、破坏安定团结活动的。
(二)张贴、散发反动或有煽动性的大小字报、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三)组织、加入邪教等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在校园内进行封建迷信、宗教活动的。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被行政机关或司法部门认定,但未予以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或被判处拘役、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属于故意犯罪被处以管制、拘役或徒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节 扰乱校园秩序、危害校园安全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校教学楼、办公楼、图书馆、体育馆、运动场、礼堂、实验室、公寓、食堂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或公、私财物者,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和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数额较小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情节恶劣,数额较大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组织者:
1.虽未引发斗殴,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引发斗殴事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打架、群殴者:
1.动手打人但尚未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携带或存放匕首等管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参与打架者,出示凶器的给予记过处分。
7.持械伤人者,视其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不按期赔偿损失者,加重一级处分。
(三)参与、协助者:
1.给打架通风报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由于通风报信而引起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故意提供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其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有两款以上违纪行为的分别裁决,按照其中较重的处罚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八条 在校学习期间有饮酒行为并产生不良后果者,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禁止在寝室、教室等校内教育教学公共场所饮酒,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酒后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影响他人学习、休息,或妨碍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破坏公物造成财产损失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引发或参与斗殴事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因饮酒引发其他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应当从重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社会、学校正常秩序行为之一的,在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同时,学校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餐厅、食堂、寝室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二)在禁止吸烟的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馆、宿舍、食堂等公共场所吸烟者;
(三)扰乱课堂、食堂、会场或影剧场等场所公共秩序者;
(四)殴打、辱骂、阻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教职工、学生勤务人员执行公务者或寻衅滋事者;
(五)在校园内打麻将者;
(六)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教师或学校工作人员行贿者;
(七)在校园内私自组织以营利为目的或变相营利的各种商业性活动者;
(八)故意损毁或涂改学校尚在生效的布告者;
(九)在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资助工作、评奖评优工作中弄虚作假者;
(十)在校园内违章驾驶、停放机动车辆者;
(十一)其他被认定为扰乱社会、学校正常秩序者。
第二十条 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其他公寓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寝室管理部门许可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或擅自将寝室钥匙交给本宿舍以外其他人员使用,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出租、转借或转让学生寝室、床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寝室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在学生宿舍内使用或存放热得快、电吹风、电热宝、直板夹、变压转换器等违章电器及不合格电气设备,或破坏、乱搭电源线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不听劝阻,在公寓内进行有违公共秩序的活动,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就寝熄灯后无正当理由晚归或早出两次以上,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在校登记住宿,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就寝熄灯后喧哗、打闹、打扑克、使用大型照明设备、奏乐器、使用电脑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在寝室内存放或使用做饭用具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在寝室内养猫、狗、鸟等各种宠物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劝阻不改正者,给予记过处分。
(十一)在寝室内存放或使用管制刀具、酒精、酒精炉、液化气炉、液化气罐或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未经批准,擅自租房居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三)擅自拆装或毁坏公寓内公共设施和家具,肆意移动公共物品,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添加)
(十四)寝室内物品摆放不整齐,卫生不合格,给予警告处分;经劝阻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添加)
(十五)未经允许,在公寓内乱刻、乱画、张贴海报、发放传单者,给予警告处分。(添加)
(十六)在公寓内从事商业及违法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添加)
(十七)未经允许,私自换锁、配钥匙或另加门锁者,给予警告处分。(添加)
(十八)离开寝室后,未及时关闭插排电源的,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九)对违反长春大学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中其他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节 扰乱教学秩序、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除遭遇不可抗力等不能归责于其本人的原因外),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正当理由,无故旷课(包括上课、早操、晚自习、毕业设计、实习、劳动、军训及规定参加的活动、会议等)、请假逾期不归和擅自离校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上课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毕业设计、实习、劳动、军训及规定参加的活动每天按5学时计算;早操、晚自习、会议等按1学时计算。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课堂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课堂上看与本课程无关书籍、资料,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妨碍他人听课学习,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课堂上吃东西、玩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代替他人上课或找他人代替上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课堂上说脏话,辱骂、顶撞老师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习期间,违反学术道德者、有学术不端行为者,按下列情节,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找他人代测体质测试或代替他人体质测试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抄袭他人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调查报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篡改、伪造实验数据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抄袭他人课程设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请他人代写作业或实验报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请他人代做实验或代替他人做实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对学校产生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由他人代替、替他人撰写学术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或组织、参与毕业设计(论文)买卖、代写活动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者,按照《长春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没有对《长春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条款一一列举,给予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者处分时,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减轻或从重处分。
第四节 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公序良俗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不文明着装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收藏、观看淫秽书刊、杂志、录像视频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出租淫秽物品、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收藏、观看非法书刊及音像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贩卖非法书刊及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以及从事其他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色情行为的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摆摊的,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摆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经劝阻无效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的,无论是否已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均应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吸食毒品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走私、贩卖、运输、存放、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赌博、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参与不良网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者、为他人网贷提供帮助者或谋取利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骨干在工作期间,有违反以下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因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活动经费使用上,贪污挪用公款、做假账、赞助款不入账不缴纳、重复报账、伪造发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其他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当得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本条所称学生骨干为校院两级学生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及附属机构任职的学生。
第五节 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分
第三十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除承担相应责任外,视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调戏、猥亵、侮辱、诽谤、威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
(二)造谣、诬告、栽赃、陷害他人者;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乱撕信件邮票者;
(四)在有效文件、材料上模仿他人签名造成不良影响者;
(五)伪造证明或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者;
(六)伪造、贩卖各种证件者;
(七)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
第三十一条 偷盗、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数额较小者,认错态度较好,且未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数额较大者,认错态度较好,且未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数额较大者,且情节严重,影响较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作案两次及以上者,且数额较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经校安全处或公安部门认定为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偷窃公章、保密文件及档案等不可估价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包庇偷窃者,销赃、买赃、窝赃者,或为偷窃者提供方便者,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六节 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和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构成违纪,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等,以及散布各种谣言者;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者;
(三)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者;
(四)在计算机网络上诽谤、辱骂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者;
(五)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庸俗无聊、低级趣味或宣传封建迷信等方面的文章或图片者;
(六)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与事实不符的不负责任的言论,给他人或集体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四章 处分的管理权限和程序
第一节 处分的管理权限
第三十三条 学校是实施纪律处分的主体。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本科生违纪惩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违纪惩处。校长办公会议、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院部按下列分工,代表学校具体实施纪律处分:
(一)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由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
(二)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处分决定建议以及相关材料的整理由院部或相关部门具体办理,本、专科学生违纪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审核,研究生违纪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审核。
(三)学生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由教务处或院部提出违纪事实;学生在集体宿舍违纪,由院部或公寓管理科提出违纪事实;学生违反国家和校园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安全处或院部查清事实,提供相关材料。
(四)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部给予通报批评处理,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三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审查拟处分意见后,分情形作出如下决定:
(一)拟处分意见正确的,按拟处分意见作出决定;
(二)拟处分意见所依据的事实不清的,责令补充调查;
(三)处分工作程序不正当的,责令补正程序;
(四)应当变更处分或免予处分、不予处分的,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五条 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书面检讨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院部及相关部门的询问笔录等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鉴定书和相关部门的决定、仲裁裁决、行政复议决定等。
第二节 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六条 处分的程序:
(一)通报批评由院部批准,报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备案;情节严重的,由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通报全校。
(二)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部或相关部门提出书面建议,提交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院部或相关部门提出书面建议,提交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
(四)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有权直接提出处分建议或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
(五)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提出处分建议的单位须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七条 处分的存档、送达与公布。
(一)学生所受到的纪律处分均应以学校名义出具处分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学生处分决定书等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二)处分的送达应遵守下列规定:
1.处分决定书原则上应由学生所在院部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在文本上签字。
2.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所在院部记录在案,并有两人以上签字证明,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或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学校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两人签字证明。
3.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应由学校有关部门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
(三)处分的公布应遵守下列规定:
1.学生违纪处分的决定书,一般应视情况及时在全校、院部或班级范围内公布;
2.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或教务处决定不予公布。
第三十八条 留校察看期的执行:
(一)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自处分决定之日算起;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部负责考察,在留校察看期内无违纪行为或有显著进步表现,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院部审核,学校批准,可以终止或提前终止留校察看,但留校察看期执行时间不能少于六个月;
(三)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纪达到警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毕业班学生的察看期限,视具体情况酌定:
1.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达六个月以上者,若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允许在离校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部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其留校察看,准予毕业;
2.毕业时已完成学业但未终止留校察看期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原所在院部审核,学校批准,符合终止条件的可终止其留校察看,准予毕业,并换发正式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开除学籍处分的执行:
(一)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书送达后5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向学校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校手续的期限延长至学校复议决定书下达后15日内。
(二)学校复议后,向吉林省教育厅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校手续的期限延长至吉林省教育厅复议决定下达后5日内。
(三)被开除学籍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发给学习证明,退还已缴纳的学年内剩余月份的学费、宿费及有关费用。
(四)逾期不办者,按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受处分学生的申诉按照《长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一节 解除处分的期间
第四十一条 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8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处分期限起始时间为学生违纪日期。
第四十二条 对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后,符合解除处分条件者,可申请解除处分。不符合解除条件和程序者,处分期限顺延相应时限。解除处分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不提出申请不予解除。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期限在毕业年份的5月30日前达6个月以上未满处分期,符合解除条件者,可申请解除处分。提出申请时限为毕业年份的5月30日前,过期毕业前不再受理,毕业后6个月内未提出申请不再受理。
毕业前(以5月30日为准)6个月内违纪受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限已满后,持毕业后工作单位或生活所在地出具的综合表现证明,回学校根据申报程序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限为处分期限到期后的6个月内,过期不再受理。
受开除学籍处分者,不予解除处分。
第二节 解除处分的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四十四条 解除处分的申报条件:
(一)接受教育态度诚恳,主动向学院辅导员汇报思想;
(二)能认真撰写思想汇报,有较突出的改过表现;
(三)在处分期内未受过违纪处分;
(四)在处分期内思想和行动上有明显的进步;
(五)在处分期内积极参加学校、院部组织的活动,主动参加校内公益劳动。
第四十五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审批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受处分学生写明自己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及在处分期间的表现。
(二)本人在班会上宣读解除处分申请,经班级全体学生评议,集体投票表决同意率达80%以上,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并填写《学生处分解除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提交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查。已毕业学生持毕业后工作单位或生活所在地出具的综合表现证明,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学生处分解除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提交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查。
(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查通过后,学院将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处分原件或复印件盖章,党政联席会议记录复印件盖章,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学生工作部(处)报送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符合解除处分条件者,学生工作部(处)形成《解除处分决定书》并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处分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别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数量、金额、天数时,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进修生、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留学生违纪处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长大校发〔2017〕1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