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8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2017年5月25日校长办公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2023年6月29日校长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43号)等文件精神,深化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发挥学科竞赛(以下简称“竞赛”)在培养大学生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合作精神等方面的突出作用,规范竞赛的组织与管理,促进竞赛健康发展,根据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暂行)》(吉教高字〔2015〕2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竞赛包括由学校认定的各级行政部门、各级教学指导委员会、企业或行业学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和学校组织的面向在校学生的专业属性竞赛;学生指具有长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研究生。
第三条 组织开展及参加竞赛的校内单位、个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本办法,接受学校监督管理。
第四条 校外竞赛分级。校外竞赛依据主办单位属性、社会影响力等因素,分5个级别,校外竞赛分级基本原则如下:
Ⅰ级: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由学校认定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世界性大学生学科竞赛。
Ⅱ级:“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由学校认定的工业与信息化部、科技部、团中央、国家体育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主办的竞赛;由学校认定的教育部或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主办的竞赛;由学校认定的国际性竞赛。
Ⅲ级:由学校认定的国家级协会、学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举办的全国性竞赛;由学校认定的“全国普通高校学科竞赛排行榜”“全国高校机器人竞赛指数”等评价指标所涉及的全国性竞赛;由学校认定的国际性竞赛;由学校认定的全国性行业协会、知名企业组织的全国性竞赛;由学校认定的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国性大学生艺术专业、体育类竞赛及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年度竞赛计划所列体育竞赛;吉林省教育厅主办的竞赛;由学校认定的吉林省其他厅、局主办的竞赛。
Ⅳ级:由学校认定的“全国普通高校学科竞赛排行榜”所涉及竞赛区域选拔赛;由院(部)申请,经学校认定的无省级(区域)推荐赛环节的全国性竞赛。
V级:由院(部)申请,经学校认定的吉林省范围内或区域性竞赛。
第五条 学校定期根据竞赛分级基本原则及目录运行情况对目录适时调整,调整结果即时生效。
第六条 各院(部)要成立竞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承办竞赛工作开展,为竞赛活动配置优质资源,以及配合其他单位开展竞赛活动。各单项竞赛均需要有专人负责。
第七条 依托公共或专业基础课程设立、通过考试方式确定晋级资格的教育竞赛项目,由教务处与相关教学单位确定竞赛目录,相关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针对残障大学生,音乐专业、美术专业大学生开展的专业艺术竞赛(不含考试、综艺、选秀等活动),由教务处与相关学院共同确定竞赛目录,并由相关学生所在学院组织实施。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大学生体育运动协会主办的体育竞赛,学校重点支持的单项体育运动竞赛和社会体育竞赛,由教务处和长春大学体育运动委员会联合认定,由体育教研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无论是校内竞赛还是校外竞赛,均需竞赛组织单位或参赛单位将竞赛方案、参赛方案、文件、证书复印件及扫描件等材料报送教务处留存。
第十一条 竞赛活动要紧紧围绕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培养,要能凸显学科专业特色。校级竞赛实施前需制定竞赛大纲及实施方案,并按实施方案开展竞赛工作。
第十二条 为保证竞赛质量,校内各级竞赛参赛组数不超过20组的竞赛,按一等奖10%、二等奖15%、三等奖20%评定成绩;参赛组数达到20组竞赛,按一等奖15%、二等奖20%、三等奖30%评定成绩。
第十三条 校级竞赛获奖证书管理:
(一)校级竞赛获证书根据实际情况加盖“长春大学”公章,也可由职能部门加盖公章或竞赛承办单位代章;
(二)竞赛承办单位在竞赛结果经公示后,向学校提交获奖人员名单及数据,名单需要由竞赛承办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 学校对参与竞赛培训、指导、命题的教师记载一定的工作量。具体如下:
(一)学科竞赛培训工作量:国家级、省级竞赛培训合计总学时不超过16标准学时,校级竞赛培训不超过8标准学时。需要提交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培训安排,以培训计划实际执行情况为准,1计划学时计1标准学时。
(二)学科竞赛指导工作量: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经学校认定的校外学科竞赛计学科竞赛指导工作量。同一赛事所有赛项中,以团队形式组队参赛的赛项,指导1个参赛团队计3标准学时,指导2个及以上参赛团队计5标准学时;只以个人形式参赛的赛项,指导5人及以下参赛计3标准学时,指导6人及以上参赛计5标准学时。学科竞赛指导工作量计算以第一指导教师统计其指导同一赛事所有赛项所有级别的团队及个人情况,一并计算,统计后总工作量超5标准学时按5标准学时计。指导艺术专业学生参加艺术专业竞赛参照此标准执行。
(三)学科竞赛命题工作量:需要命题的校内竞赛赛事,每项赛事所有赛项命题计2标准学时。
第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要重视学科竞赛工作,需成立由院长(主任)任组长的学科竞赛工作领导小组,确定重点学科竞赛项目,统筹推进学科竞赛工作与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学生就业创业、第二课堂等工作的开展,定期检查督促,表彰在学科竞赛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师生。对指导学生获奖教师的奖励按照《长春大学教学业绩评价办法》等文件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学校欢迎企事业单位为竞赛提供赞助,提供赞助的单位经相关部门同意可获冠名权。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修订)》(长大校发〔2017〕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