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2016年12月14日校长办公会第一次修订通过,2018年4月26日校长办公会第二次修订通过,2019年6月27日校长办公会第三次修订通过)
按照我省《关于全力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吉征联【2016】2号)文件的部署安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参军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做如下规定:
一、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
入伍前已经被学校录取或者是在校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服役期满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并可免修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教育课及大学期间的大学体育课,成绩记90,直接获得学分。退役学生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大于等于40分开始计算总成绩,小于40分以卷面成绩代替总成绩,总成绩大于等于50分视为课程考核及格。
二、服役期满退役复学可转专业
学生参军服役期满退役后复学到大一和大二的本科学生,本人可自愿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专业可接收能力,按照志愿优先原则进行,每个转入专业接收名额不超过专业年级人数的5%,志愿相同且超出专业可接收额度的,参照服役期间在部队的表现和入伍前在学校的成绩(在校成绩的排队方法参照《长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规定),无在校成绩的学生参照高考分数与长春大学在该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差值等进行排序;再相同的,依据学校公布的各专业优先接收条件排序,转入学校其他专业学习。转专业原则上按照高考录取专业性质进行,文史类专业可转入文史类及文理兼招类专业;理工类可转入理工类及文理兼招类专业;文理兼招类专业可转入到文史类专业;艺术类专业和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能在所在学院内部进行转专业。转入新专业后的学费,按新专业学费标准收取。转专业申请工作原则上在每年9月30日前进行。
三、学籍处理
对于服役期满后复学的学生,学籍处理每学年进行一次,从入学开始,按培养方案要求应取得而未取得的必修课学分第一次累计达到40学分及以上者,给予退学警告处理;受到退学警告处理的学生,编入到下一年级学习。下一次学籍处理时,第二次出现按培养方案要求应取得而未取得的必修课学分累计达到40学分及以上者,给予退学处理,受到退学处理的学生可以选择退学或退学试读。
四、毕业及学位资格审查
对于服役期满后复学的学生,进行毕业及学位资格审查时,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取得相应的各类有效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并按规定缴纳并结清学费及其它费用,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服役期满后复学学生的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其平均学分绩点和补考通过的课程门数,以及有因考试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不再作为其是否授予学位的限制条件,毕业后一年内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可补授其学士学位。
五、应征入伍前在学校受过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服役期满复学时学校取消其处分
当年应届毕业生报名参军的(已取得入伍通知书的学生)取消其违纪处分。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长春大学关于在校大学生服役后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次修订)》(长大校发〔2018〕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