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07日 17:31


为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应届毕业生。

二、评选比例

比例为学院本专毕业生总数的3%。

三、评选条件

(一)基础条件

1.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坚定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自觉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按时缴纳学费,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体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参评优秀毕业生:

本科学生:

1.在校学习期间,本科学生累计三学年获得一等及以上奖学金,并且其他学年获得三等及以上奖学金,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秀者;

2.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都获得二等及以上奖学金,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秀,并且获得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以及感动校园人物、十佳大学生、十佳学生骨干、团风式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者;

3.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都获得三等及以上奖学金,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秀,并且在国家或省级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类比赛中获得过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牌)者。

专升本、二学位学生:

在校学习期间,专升本、二学位学生累计两学年获得一等及以上奖学金,并且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秀者。

中外合作办学学生:

在校学习期间,中外联合办学(2+2学习形式)本科学生累计两学年获得一等奖学金及以上奖学金,并且在国家或省级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类比赛中获得过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牌)者。

专科学生:

在校学习期间,专科生累计两学年获得一等及以上奖学金,并且其他学年获得三等及以上奖学金者。

四、评选时间

每年六月份毕业生离校之前。

五、组织和实施单位

学生工作处根据本办法制定工作方案,按时下发各学院;各学院或相关单位根据工作方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选条件、评选程序进行组织评选。

六、评审程序

(一)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向本学院学生公布评选条件。

(二)符合基本条件的学生将本人参评材料上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三)学院根据评选条件评选出“优秀毕业生”。公示3天,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审核通过后,报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批准,向全校学生公布。

七、奖励办法

获“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学生,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及纪念品。

八、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长春大学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 下一条:长春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励办法(第二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