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经济学院教学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长春大学章程》和《长春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修订)》的有关规定,提高学院教学决策、管理水平,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长春大学经济学院教学分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分委员会”),是学院统筹教学相关事务的学术性组织,根据学院授权行使教学相关事务的评定、审议与咨询等职权。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三条 教学分委员会由院长、分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分管研究生教学的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党委副书记及学院各系(室、中心)主任组成。
教学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院长兼任;设副主任委员3名,分别由分管本科教学、研究生教学的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党委副书记兼任;设秘书1名,由学院办公室主任兼任;教学分委员会委员组成的人员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条 教学分委员会在学校教学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学校教学委员会授权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教学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论证学院教育教学发展相关规划;
(二)审核学院招生录取、人才培养等重要改革方案;
(三)审核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专业、课程建设标准;
(四)审核各类教学改革、教研课题,并向学校主管部门推荐;
(五)其他需要教学分委员会讨论、决策的有关事项。
第四章 教学分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 教学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权:
(一)负责教学分委员会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召集并主持教学分委员会会议,确定会议议题;
(三)负责组织完成教学分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本章程及学校相关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教学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上述职权时,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履行。
第七条 教学分委员会委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在教学分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上对学院教学相关事务合理表达观点;
(二)在教学分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上对学院教学相关事务进行表决;
(三)依据程序,提出相关议题;
(四)本章程及学校相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八条 教学分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教学分委员会的相关会议和活动;
(二)根据本章程或有关工作安排研究讨论相关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本章程及学校相关规章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教学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教学分委员会研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提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退休、调离学校或调离委员构成单位负责人岗位;
(三)累计3次无故不出席教学分委员会会议;
(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并产生较为严重的不良后果;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
第十条 教学分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由主任委员提出增补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一条 教学分委员会执行学校相关主管部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有关决定。
第十二条 教学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实行不定期例会制度。
第十三条 教学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及以上,方为有效。
教学分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会议表决时,与会委员的4/5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四条 教学分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教学分委员会会议,不能出席者应事先向教学分委员会秘书请假。
第十五条 委员未出席教学分委员会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力。
第十六条 相关机构和个人对教学分委员会的评定结果有异议时,可向教学分委员会秘书提出书面申请复议,教学分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教学分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申诉人如对教学分委员会终局结论仍不服,可逐级向学校上级部门进一步申诉。
第十七条 如果讨论议题确有需要,由教学分委员会主任委员邀请相关专家、职能部门人员、教师及学生代表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以及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作为教学分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第十八条 教学分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 教学分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学院院办保管,保存期10年。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形成的决议进行公告,公告由学院院办负责发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长春大学经济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济学院
2023年12月25日
附表:
经济学院教学委员会构成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