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07日 18:06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公寓管理,优化育人环境,培养学生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守纪律的良好行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制度》第四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学校正式招收的学生,按时交纳学费及住宿费,方可入住学生公寓。

第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学生必须在学校指定的校内外公寓住宿,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校住宿,须经学生工作处审批。

第四条 宿舍分配和管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由公寓管理科和各学院学生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第五条 住宿学生接受公寓管理科和学院的双重管理,必须认真遵守学校以及公寓管理的一切规章制度。

第六条 学生应按指定的公寓、寝室入住,不得擅自变动寝室,不得将床位出租、转借、转让。

第七条 每一个寝室应选出一名寝室长,负责本寝室内的一切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住宿学生应正确使用公寓内公共服务设施和家具,严禁随意移动寝室内家具设施、设备摆放位置,保持寝室统一布局。

第九条 爱护公共设施,不损毁、私自拆装寝室设备、物品。损坏公物照价赔偿,如责任不明由全寝室人员共同承担。设备自然损坏,应及时报修。

第十条 严禁进入异性公寓,严禁私自带外人进入公寓,任何客来访,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公寓。

第十一条 维护公共秩序,保持公寓文明安静。严禁在公寓内吸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高声喧哗、打闹起哄、踢球、打球、滑板、吹拉弹唱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第十二条 保持公寓整齐整洁。被褥叠放整齐,物品摆放有序。严禁在公寓内乱贴(粘)、乱刻、乱画、乱挂。寝室悬挂值日生安排表(或值日卡)。开展日常卫生扫除、定期扫除或专项扫除,室内外物见本色。

第十三条 保持公寓卫生。严禁随地吐痰,乱倒杂物和垃圾;严禁乱倒饭菜,不准向窗外倒水、传物、递物、抛物等。

第十四条 维护公共健康和安全。公寓内严禁明烟明火,严禁存放或使用蜡烛、蚊香、各类烟、酒、打火机、酒精炉、酒精块、煤油炉、瓦斯炉、瓦斯罐、管制刀具等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严禁存放或使用热得快、电炉、电热宝、电夹板、电吹风、电热杯、电褥子、电煮锅、加热棒、加热垫、变压转换器、洗衣机、甩干桶等违章电器;严禁私接、乱接电线、网线,杜绝使用不合格电器设备。

第十五条 严禁私自换锁、配钥匙或另加门锁,房间钥匙不得转借他人。

第十六条 遵守公寓作息时间,严禁晚归寝或夜不归寝。

第十七条 注意节约水电,严禁寝室内长明灯、用水后关闭水龙头杜绝长流水。

第十八条 禁止在公寓内从事商业及违法活动。

第十九条 公寓公共楼道及宿舍内不准存放自行车,不准乱堆、乱放杂物,以免影响公寓整洁畅通,诱发不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 公寓内不准养猫、狗、鸟、蛇等宠物。

第二十一条 离开寝室要关好门窗,关闭电源,妥善保管个人物品。

第二十二条 提高警惕,协助管理人员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严禁搬动、破坏消防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协助、配合、支持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的工作,尊重他人的劳动。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以上规则,管理部门有权没收相关物品,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批评、罚款直至纪律处分,对态度恶劣,不配合工作,阻挠、谩骂、殴打工作人员和屡教不改或拒不承认错误者加重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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