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教育管理,维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和交流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规范学生住宿,加强学生校外居住管理是强化学生教育和促进学生成长成才的有力措施和重要途径。
第三条 学生应当在学校提供的宿舍内居住,无特殊原因学生不得在校外居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外居住,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学校规定的学生宿舍以外的地方居住。寒暑假期间,学生在校外居住的情况不属于本办法的规定范围。
第五条 学校实行学生校外居住审批制度。各学院负责所在学院学生校外居住的核查、审批和备案工作。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全校学生校外居住的监督、管理、备案工作。
第六条 学生申请校外居住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因身体状况、传染病、心理及精神类疾病不适合居住在学生宿舍的学生;
(二)因学习成绩原因或自我约束能力差,父母要求陪读的学生;
(三)家庭居住地在长春市区的学生;
(四)其他学校认定可以申请校外居住的特殊情况。
第七条 学生申请校外居住审批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有校外居住意愿的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长春大学学生校外居住申请表》和《长春大学学生校外居住协议书》,学生签字确认。
(二)家长知情同意。
学生家长需在《长春大学学生校外居住申请表》和《长春大学学生校外居住协议书》中,签署意见,同意学生校外居住并签字确认。
(三)辅导员审核。
辅导员需核实学生校外居住的原因,并与学生家长确认相关信息,做好学生校外居住的教育工作,并签署意见。如经审核,不具备办理校外居住的条件,则由辅导员向其说明情况,直接退回。
(四)学院审核。
学院党委副书记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学院审核通过后,将申请校外居住学生的相关纸质版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处)核查。
(五)学校复核。
学生工作部(处)对办理校外居住的学生进行复核。要求具备《长春大学学生校外居住协议书》一式两份、《长春大学学生校外居住申请表》一式四份及相关材料。
(六)手续登记备案。
以上手续办理之后,学生将四份《长春大学学生校外居住申请表》分别提交学生工作部(处)、计划财务处和公寓管理科备案。《长春大学学生校外居住协议书》一份本人留存,一份交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八条 学生申请校外居住时应提供的材料:
(一)学生需填写《长春大学学生校外居住申请表》(一式四份)、《长春大学学生校外居住协议书》(一式两份),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二)因身体状况、传染病、心理及精神类疾病申请校外居住的,还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一式一份);
(三)家长需要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和家长本人亲笔书写校外居住安全责任书并署名按手印(一式两份);
(四)家庭居住地在长春市区的学生,还需提供家庭户口本原件。
第九条 申请校外居住的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三)按时参加学校、学院、班级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保证所有申请材料的合法、真实、有效;
(五)主动与所在学院辅导员联系,并保持信息畅通,如校外居住地点变更,应及时向学院辅导员提供变更后的相关情况及信息;
(六)自觉接受学校及学院对校外居住情况的检查。
第十条 各学院要对校外居住的学生逐一建立详细准确的档案,要建立严格的报告制度,定期了解校外居住学生情况。各学院要主动做好校外居住学生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若发生特殊情况及时处置并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一条 校外居住申请时间以学年为单位,学生需在每学年末6月份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校外居住审核通过的学生,公寓管理科不再为其有床位。学生需将校外居住相关信息报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办理住宿费退还手续。
第十三条 校外居住期满后,学生必须及时到所在学院书面申请学院负责安排寝室床位或继续办理校外居住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专科生。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学生走读管理办法》长大学字[2008]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