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07日 18:12


(2017年6月23日校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和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

认定范围为我校注册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及标准

(一)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学费,但能保障基本生活费用。包括: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最低生活保障线;

2.家庭收入以务农为主、人口多、劳动力少;

3.城镇家庭父母一方为下岗职工或无固定工作;

4.家庭人口多,兄弟姐妹中同时有两人以上在大中专院校学习造成经济困难;

5.单亲,随母亲生活且无固定收入。

(二)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家庭无直接经济来源、无固定经济收入或收入低,学生本人在校期间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包括:

1.孤儿、烈士子女及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

2.父母双方下岗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无兄弟姐妹资助,没有直接经济来源,被当地政府列入低保户;

3.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本人或直系亲属有较重疾病正在治疗,需常年支付医疗费用;

4.学生或学生家庭发生重大事件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5.家在老、少、边、穷地区以务农为主,且由于遭遇自然灾害引起家庭收入大幅度减少。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织机构及职责

1.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各学院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审核和管理。

3.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为组长,学生辅导员、班主任、主要学生骨干参加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实施和初审工作。4.学院以年级(或专业、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主要学生骨干、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班级)总人数的10%。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1.学生本人申请

学生本人如实填写《长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本人手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书》,并与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等材料一并提交学院。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长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本人手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书》,不需再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2.民主评议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长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书》,结合学生相关证明材料,对照本细则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民主评议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3.学院审核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确定。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学院范围内,在确保学生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前提下,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4.学校审批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长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认定名册,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在学校范围内,在确保学生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前提下,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认定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当学年及上一学年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因各种原因休学或自费出国者;

4.拒绝参加学校勤工助学或义务劳动者;

5.拒绝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活动者;

6.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者;

7.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者;

8.购买高档生活、娱乐消费品者;

9.提供虚假家庭经济情况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后的管理

1.凡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学生困难情况通过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及临时困难补助等措施给予相应资助。

2.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主动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社会公益活动、义务劳动等,受资助学生本人拒绝参加以上活动的将取消其认定资格。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学校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认定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4.各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申请资助的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告知学校其本人的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及时做出调整。

5.学院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纳入本院年度工作计划,整体安排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学生在校期间其家庭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6.学院要将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真正发挥资助工作的育人作用。在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的同时,更要关注他们的成长,要掌握和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状况,教育他们直面困难,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生享有的权利;

2.享有优先参加勤工助学和申请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的权利。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履行以下义务

1.履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生履行的义务;

2.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3.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4.正确使用助学金,不出现高消费现象;

5.端正学习态度,努力学习;

6.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

7.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应及时向学校汇报,主动辞去受助资格;

8.按要求积极参加学校和捐助方组织的公益活动。

八、其他。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长大学字[2007]35号)及《长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长大学字[2010]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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