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07日 18:14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资助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暂行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3号)精神,做好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体现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优越性,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经济资助,确保学生在校期间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是一项政策性较强,涉及面较广的重要工作,全校各级组织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并保障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各学院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各项资助工作的具体开展。

第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专项用于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少数民族补助、校内无息借款、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等。

第六条 每年10月份,学生工作处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情况,制定年度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经费计划,报学校审定。

第七条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条件:

(一)学生本人及家庭经济确有困难,无力支付学习期间的全部或部分学习、生活费用;

(二)奋发向上,努力学习,志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三)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

(四)遵守国家法纪和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两个档次:

(一)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烈士子女、孤儿、父母一方过世、患有重大疾病或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无经济来源或经济来源无保障的。

(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第九条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实行申请、认定制度,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长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及学生的实际困难情况,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档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公示。学院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将认定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并公示。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通过后的结果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并建立困难学生档案。

第十条 对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每学年资助(含临时困难补助)金额不低于4500元,对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每学年资助(含临时困难补助)金额不低于3000元。

第十一条 对每学年入学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通过“绿色通道”办理缓交学费手续。家庭经济特殊困难新生,在困难生认定工作未进行前,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或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二条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期到位,不得截留或挪做它用。年终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暂行办法》(长大学[2007]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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